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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运营商有权代收信息费吗?

2007-11-11 13:00 作者:zhuzhufei 转载出处: 推荐人:zhuzhufei
移动运营商有权代收信息费吗? 一名用户通过手机订制了一项手机聊天的增值业务后,连续几个月觉得话费比较多,到营业厅打印详单后发现有一项每月8元的“代收费”。于是向运营商投诉,客服人员答复说,因为他订制了增值业务,每月8元的费用是代一家增值业务厂商收取的。该用户起先拒绝承认使用过该业务,在运营商出具订制证明和使用记录后,该用户又要求运营商提供收费的法律依据,认为即使自己使用了业务,没有经过自己同意,运营商也不能代收费。 移动运营商客服人员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类似投诉,花费了数量可观的人力、物力。那么,移动运营商是否有权为增值业务运营商代收信息费呢?答案是:不同的付费方式下,移动运营商代收信息费的权力不同。 随着移动通信的飞速发展,电信增值业务也得到迅猛的发展,增值业务内容名目繁多,为用户提供多样化服务的同时也为运营商带来了可观的收入。但是,增值业务发展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最主要是收费不规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增值业务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基础电信运营商的声誉。增值业务的现有商业模式是这样的,增值业务运营商和基础电信运营商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基础电信运营商向用户收费,然后双方分成。 这就需要我们分析基础电信运营商与增值业务运营商以及用户的关系。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我国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这两项业务的企业均属于电信运营商,需要申请经营许可证。我国的现实状况是,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运营商可以同时经营增值业务,经营增值业务的运营商因为政策限制还没有拿到基础电信经营许可证。增值业务运营商在费用收取上对基础电信运营商有很大的依赖性,但是两者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基础电信运营商为增值电信运营商向用户收取费用应当属于代收费,属于民法代理范畴。根据有关民事代理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从事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基础电信运营商与用户之间是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运营商提供服务,用户支付费用,双方同样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基础电信运营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外,其他的行为需要得到用户的许可和授权。 代收费要区分不同的付费方式,下面针对付费方式的不同,分析不同情况收费的法律属性。 第一种情况是后付费方式增值业务费代收。在后付费情况下,用户先使用电信服务,次月支付电信费用。在用户缴纳电信费用时,运营商应当列明代收的增值业务费。如果用户同意支付,基础电信运营商收费属于完成代理行为,是合法的。如果用户拒绝支付,基础电信运营商不能强行收取,而且不能影响用户使用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电信服务。如果用户拒绝支付增值业务费,基础电信运营商拒绝提供服务就构成违约。在后付费情况下,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营业机构可以看成增值业务运营商的营业机构的延伸,向用户收取费用完全没有法律障碍。 第二种情况是预付费方式增值业务费代收。在预付费方式下,无论用户是否同意支付,基础电信运营商均不能收取增值业务费。 ——即使用户同意从其账户上扣款,亦因构成双方代理而无效。预付费用户在基础电信运营商那儿有账号,并预存一定金额的现金。如果用户同意从其账户支付增值业务费,实质上是用户委托基础电信运营商帮其支付费用,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行为构成了双方代理,而双方代理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属于无效代理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总是有很多人拿银行代收水电费来和基础电信运营商代收增值业务费比较,其实,两者有本质差别。银行是金融机构,结算是其基本业务,银行代收费需要双方的委托,但是其办理的是金融业务。而基础电信运营商在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是不能接受双方委托办理结算业务的。 ——如果预付费用户没有明示同意,基础电信运营商不能从其账户代扣增值业务费。 用户与增值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增值电信服务合同是独立于基础电信服务合同的独立合同,预付费账户是基础电信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是用来履行基础电信合同的。在用户没有明示同意情况下从预付费账户扣款,构成违约和侵权,用户可以要求基础电信运营商承担责任。 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行的收费方式主要有:后付费用户,在基础电信运营商营业窗口单独支付增值业务费,或通过银行代收费;发行充值卡;增值电信运营商在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营业机构设收费窗口;增值电信运营商自建营业机构;网上支付。 如果用户拒绝缴纳增值业务费,基础电信运营商是否有权中止或终止基础电信服务?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判断存在几个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在用户、基础电信运营商、增值电信运营商三者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即基础电信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基础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增值电信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增值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第七条明确要求,代理方在收费单据上注明“代收费”,就是明确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显然,基础电信运营商不能把两个合同关系混为一谈,在用户没有支付增值业务费时,无权中止或终止服务。也就是说,基础电信运营商代收增值业务费应当建立在用户同意的基础之上,不能将拒绝支付增值业务费作为欠费停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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